中裝協〔2012〕40號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住建部、民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協會外事工作,在以往下發的《協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現重新修訂《協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請各單位嚴格執行。
一、外事出訪團組
1、外事出訪團組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單位出訪團組應于每年10月15日前申報下一年度外事出訪團組計劃,需將出行目的、邀請、接待單位、活動內容,以及詳細的活動日程安排、團組負責人和成員名單、經費預算及來源形成書面材料報協會國際部,由國際部匯總后報協會秘書處審定,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2、在外考察交流期間,要加強外事紀律教育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行程中所規定的出訪時間、出訪路線完成出訪任務。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旅游,嚴禁發生在外滯留不歸等現象。出訪團組回國后,應于十五天內向主管部門遞交書面考察報告。
3、凡參加外單位團組的協會工作人員,應征得本單位領導批準并提前三個月書面上報協會國際部備案,注明出行時間、目的、同行人員情況及行程安排等事項。
4、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報社副總編職務以上的同志出國應出具書面報告,與其所持因公或因私護照等資料復印件報協會登記備案。
5、國際來訪交流項目的管理:專業委員會、報社接待外賓需將對方來訪目的、名單、簡歷、來訪日期等內容以書面形式上報協會,并在訪談后將有關會談紀要報協會備案。需要協會領導出面參加的外事活動,應提前一周與協會國際部協調安排。
二、國際科技展覽
1、國際科技展覽是指以科研、技術及高技術產品的展示交流為目的,境外參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覽會、博覽會、技術展示交流會等。舉辦國際科技會展的申請不得通過雙重渠道上報。
2、主辦單位應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將展覽計劃報送協會,展覽計劃需包括國際科技會展名稱(中英文)、主辦單位、會展日期、舉辦地點、會議總人數、會議外賓人數、展覽面積、聯系方式等信息。
3、展覽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總結材料報送協會。
三、國際會議(論壇、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等)
1、協會各部門、委員會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制訂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下一年度計劃,在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協會國際部。由國際部匯總后按程序報協會秘書處批準,并報住建部審批備案。
2、申辦、承辦和舉辦國際會議(論壇、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等)由兩部分材料組成:一是會議籌備方案,內容應包括國際會議名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會議議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與會人員范圍、總人數及外賓人數,是否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出席(如邀請,需注明另行報批),經費來源,有關國際組織情況等,并附上有關背景材料。二是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專業領域國內外基本情況,發展趨勢分析,申辦、承辦和舉辦國際會議的必要性,承辦會議組織機構及主要人員情況等。
3、申辦、承辦和舉辦國際會議應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經費原則上自籌,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協會秘書處等有關財務規定。
4、組織、承辦國際會議單位應具備組織和承辦的專業隊伍,同時對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人員加強外事紀律教育。
5、國際會議結束后,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會議總結材料報送協會國際部。
四、其它
上述外事活動,凡涉及臺灣或其他敏感問題的,均須特別提出,事先向協會國際部匯報,絕不允許擅自開展或先斬后奏。
對未經履行報批手續擅自開展涉外活動的,違反外事紀律和財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協會將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個人及有關領導責任。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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