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開發商住房工程,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某建筑公司按照約定進行施工。之后,因開發商未按期付款,某建筑公司中途停止施工。
然而,開發商并未及時付款,反而先使用了該工程。建筑公司要求開發商支付工程款,而開發商則以工程質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
分歧
第一種觀點,開發商不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因為開發商是擅自使用,該種行為的后果應由開發商自己承擔。
第二種觀點,開發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具體原因具體分析,如果是開發商擅自使用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自己承擔。如果是工程本身問題,開發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賠償。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強行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建筑工程質量的認可。隨著發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轉移給發包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可認定為工程交付的時間。但根據《建筑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無論建筑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施工單位仍然要承擔責任。
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礎或主體結構方面出現質量問題,則發包方可以以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為由進行抗辯或要求承包方賠償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但如果不是,則發包方因擅自或強行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而喪失質量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