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粵03破申165號《決定書》,決定對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濤集團”)啟動預重整程序,并指定廣東君信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擔任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
洪濤集團各債權人應于2024年6月30日前,以郵寄方式(郵寄申報存在客觀障礙的,可以采取現場申報方式)向臨時管理人以下債權申報通訊地址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形成的原因、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等,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債權申報指引及附件詳見附件或聯系臨時管理人獲取。
債權申報通訊地址:
收件單位: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收件人:鄧律師、周律師
收件電話:13268336103、13143354387、0755-82430216、0755-82122045
收件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泥崗西洪濤路17號臨時管理人辦公室
收件郵箱:gdjnj4@gdjnj.com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系決定對洪濤集團進行“預重整”,是否受理對洪濤集團的破產重整將由深圳中院依法審查決定。因此,洪濤集團是否能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確定性。如后續洪濤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債權人在預重整階段的債權申報繼續有效,無需再行申報;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和債權人對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債權性質、債權本金等的審查和確認在正式破產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債權,利息暫計至深圳中院決定啟動預重整之日(2024年5月24日),如未來階段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洪濤集團破產重整,對于附利息的債權,管理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追加計算利息至破產重整申請受理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編制債權表提交給債權人會議及債務人核查。債權人對洪濤集團享有的債權的金額及債權性質最終以深圳中院裁定確認為準。
洪濤集團預重整期間是否召開債權人會議,將視本案實際情況另行決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洪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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