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監督評價管理辦法》,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將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企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備案、履約等行為進行評價。評價得分將納入河北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實施合同履約信用評價,意味著招投標全過程實現了‘閉合管理’,將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緊密聯系起來。建筑企業今天工地出了問題,明天工程投標就會低人一等。”河北省招標辦書記井夢延解釋道。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評價周期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開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后結束。在評價周期內,每季度評價一次。評價得分滿分14分,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應辦法規定的14種情形進行扣分。
這14種情形包括: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未在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進行合同備案;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進駐現場;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價款和履行期限;隨意更換投標承諾的駐場項目經理;變更后的項目經理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隨意更換投標承諾的駐場項目管理機構人員;肢解工程項目,違法分包;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結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未專款專用;施工現場工程進度滯后于投標文件承諾的施工計劃安排進度;工程竣工驗收后20日內,未上傳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對企業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我們將實施更加嚴厲的處罰,直接在評價周期內扣掉14分。”井夢延強調說。
《辦法》還規定,在評價周期內,建筑業企業在本省范圍內無正常施工的建設工程,其履約評價最終得分為滿分14分。“這一政策體現了對新成立建筑企業和外省(市)初進河北省建筑企業的一種扶持。”井夢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