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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工程承包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解析
來源:國復咨詢    時間:2022-11-18 13:01:00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2022年底,習主席在對菲律賓進行國事訪問時指出,中菲要持續深化“一帶一路“倡議同菲律賓“大建特建"規劃對接,強調扎實推進基礎設施領域合作。同時,根據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菲律賓基建市場將從新冠疫情影響下迅速復蘇。由此,可以預計未來幾年中國承包商在菲律賓市場的工程承包項目將會持續增加,因此了解和熟悉菲律賓的工程承包法律規范非常必要。本文將結合菲律賓成文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最新司法判例,解析菲律賓建筑工程相關法律規范。

概述

一、法律體系

由于歷史原因,菲律賓的法律制度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體,融合了羅馬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點。同時,由于馬來西亞伊斯蘭教徒大量移居菲律賓,伊斯蘭法也在菲律賓的某些地區適用,如棉蘭穆斯林自治區。

二、法律淵源

菲律賓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等。成文法在菲律賓占主導,刑法、民法和勞動法等許多實體法的一般領域都受成文法管轄。判例的拘束原則在菲律賓受到限制,根據民法第8條規定,判例拘束力只發生在解釋性的判決中,起到法律解釋的作用。在菲律賓只有最高法院的判例才有法律拘束力。習慣法是輔助性的法律淵源,根據菲律賓民法典1376條規定,慣例和習慣法可以作為解決契約爭議的參照依據,但根據民法典第11條,習慣不得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

菲律賓建筑工程承包相關法律規范

菲律賓民法典(The Philippine Civil code)

一、菲律賓民法典是管轄合同關系的一般法律,包括建筑合同。

契約自由是菲律賓《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前提是這些條款不違反強制性法律、道德、風序良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因此,除非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規定,建筑合同受民法典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的管轄。

二、1746號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46)依據該法令,成立了菲律賓建筑管理局(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uthority ofthe Philippines,簡稱CIAP),目的是規范菲律賓的建筑業。此外,依據該法令還設立了菲律賓承包商認證委員會(ThePhilippine Contractors Accreditation Board,簡稱PCAB),該機構為菲律賓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主管機關。

三、承包商許可證法/共和國法案4566號承包商許可證法規定了頒發PCAB許可證的程序和條件。

四、政府采購改革法案/9184號共和國法案(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form Act,簡稱GPRA)該法案適用于菲律賓政府所有機構關于基礎設施服務工程的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改革法案》規定了適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標準合同版本,包括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

五、《BOT法》/6957號共和國法案及7718號共和國修訂法案1990年的第6957號《BOT法》和1994年的第7718號《BOT修正法》規定了菲律賓公私合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指導原則。根據該法,外國承包商在菲律賓從事工程承包可以選擇BOT(建設運營移交)、BT(建設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LT(建設租賃移交)、BTO(建設移交運營)、CAO(擴建運營)、DOT(開發運營移交)、ROT(改建運營移交)和ROO(改建擁有移交)等項目模式。

六、《菲律賓國家建筑條例》/1096號總統令國家建筑條例規定了與建筑工程設計、選址、建造、改建、維修、轉換、使用、占用、維護、移動、拆除和增建等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法律要求,該法案為地方政府部門在其各自管轄范圍內制定地方條例的基礎 。

七、《建筑業仲裁法》/1008號行政令依據該法,成立了建筑仲裁委員會(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rbitration Commisiion,簡稱CIAC)該委員會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規則和程序。該法令規定,CIAC對于菲律賓工程承包合同中包含仲裁條款的建筑糾紛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轉權。

八、《替代性爭議解決法案》/9285號共和國法案替代性爭議解決法是菲律賓主要的仲裁管轄法律,采用了1985年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范法明確承認《紐約公約》在菲律賓的適用。

九、《菲律賓政府審計法》/1445號總統令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菲律賓審計委員會(the Pilippine Commission on Audit)有權審查、審計和處理政府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索賠與債務。

菲律賓工程承包相關法律適用解析

一、《承包商許可法》

根據菲律賓《承包商許可法》,在菲律賓從事工程承包活動應取得PCAB頒發的許可證,若未取得該許可而從事工程承包,則可能面臨罰款和停工的風險,從而導致承包商對業主違約。PCAB許可證分為普通許可證(ReqularLicense)和特別許可證(SpecialLicense)。根據《承包商許可證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普通許可證只頒發給菲律賓獨資企業,以及菲律賓公民擁有至少60%股權并根據菲律賓法律設立的合伙企業或公司。普通許可證授權被許可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規定類別范圍內從事建筑承包,每年更新一次。但在2020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在PCABvManilaWaterCompany,Inc.一案的判決中,否定了PCAB在頒發工程承包許可證設置股權限制的合法性。最高法院認為,憲法規定的“特殊執業限制在菲律賓公民”這一規定,不適用于建筑業承包商的許可。實踐中,盡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但承包商要想獲取普通許可證還是要滿足股權限制的要求。特別許可證是頒發給外國承包商或項目業主,并僅授權被許可人從事單個特定項目的承包建設。展期次數僅限于該特定項目完工移交之前的期間。另外,2015年,《承包商許可法的實施細則》修訂,允許頒發AAAA級許可證。該許可證可頒 發給依據菲律賓法律設立的公司,包括100%外資所有的公司。但AAAA級許可證只能承包特定類型的項目并且有最低合同額要求。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以聯合體或者聯營體的模式在菲律賓實施工程承包,即使組成聯營體的企業都持有PCAB許可證,或者已經持有PCAB許可證的企業和未持有PCAB許可證的企業組成聯合體,根據菲律賓的法律規定,該聯營體或聯合體本身也應取得PCAB的許可證。也有EPC承包商想通過將EPC合同拆分為在岸合同和離岸合同的方式,規避PCAB許可證的要求,根據《承包商許可法》的規定,即使僅參與投標活動或計劃取得項目后分包給其他企業實施,也應取得PCAB許可證。該方式可能會導致PCAB認定EPC合同無效的風險。

二、工程承包合同

在非政府采購的建筑項目中,各方可以自由選擇和商定合同。菲律賓建筑管理局也制定了兩套建筑合同模板供各方采用,一是CIAP101號文件,即“政府建筑合同通用條款”,另一個是CIAP102號文件,即“非政府項目建筑合同通用條款”,這些合同模版很少被采用。但在司法實踐中,菲律賓最高法院在Werr CorpInternational v Highlands Prime,Inc.(2017)一案中,將CIAP102號文件的一些規定視為建筑工程承包行業的慣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未明確規定或者條款解釋出現爭議的時候,適用CIAP102號文件中相關規定。CIAP102號文件的最后一次修訂是2004,實踐中適用,具有一定的后性。政府采購改苗法、通黨平用句:相關法律和條例機定冬款的了對手政府實購頂3的管車今主菲手程承包標準合同。對于國際金融機構及外國援助的項目,通常采用國際金融機構編制和使用的標準合同,如菲迪克合同。

三、爭議解決

因建筑施工合同而產生爭議,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則菲律賓普通法院具有管轄權。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則CIAC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轄權。另外,根據菲律賓《BOT法》的規定,如涉及PPP項目,監管機構的行為和決定不得提交仲裁。

四、CIAC仲裁的專屬管轄權

根據菲律賓《建筑業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CIAC對菲律賓建筑工程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或與合同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具有原始和專屬管轄權。不論該爭議是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還是之后發生,也不論該爭議是否在放棄或違反合同義務之后出現,只要各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1999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在National Irrigation AdministrationvCourt ofAppeals一案中確立,只要建筑施工合同約定了仲裁,無論是否選擇了仲裁機構和仲裁地,CIAC都有管轄權。該判例確定菲律賓CIAC對于建筑工程爭議具有法定管轄權,該管轄權不受限于任何條件也不能通過雙方之間的任何協議、行為或不作為而被免除或縮減。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容易造成不同的仲裁庭同時審判案件,并且做出相互沖突裁決的風險。如果承包商不愿接受CIAC的管轄,可以通過在爭議解決條款中規定前置爭議解決機制,如工程師決議(Engineer Decision)、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Review Board)、專家裁決(Expert Determination)等方式,從而快速高效地解決爭議。2017年版菲迪克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機制條款就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五、CIAC仲裁裁決的上訴與執行

與不受法院審查的商業仲裁裁決不同,CIAC裁決可以通過向菲律賓上訴法院上訴。2021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在Global Medical Center of Laqunay Ross Svstems International一案中裁定,對CIAC做出的仲裁裁決中涉及事實問題可以向菲律賓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的理由僅限于:

1.仲裁庭組成有違規行為,例如腐敗、欺詐、不當行為、明顯偏袒、無行為能力或濫用權力。

2.仲裁程序違反憲法或制定法。仲裁裁決的法律問題則直接由菲律賓最高法院管轄。這個判例之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都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對于事實問題的性質也沒有具體限制,從而導致大量CIAC仲裁裁決被重新審查。菲律賓最高法院這一裁定,限制了可以上訴的事實問題,并明確法律問題直接由最高法院管轄。另外,當工程承包項目涉及政府并且承包商在爭議解決中獲得有利裁決時,執行裁決前需獲得菲律賓審計委員會的批準。司法實踐中,出現過菲律賓審計委員會修改或降低裁決執行金額的案例。但在2020年,Taisei Shimizu Joint Venture v, Commission on Audit and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案中,菲律賓最高法院裁定菲律賓審計委員會無權修改CIAC的裁決。最高法院認為,授予CIAC建筑仲裁專屬管轄權的《建筑業仲裁法》法律效力高于菲律賓審計委員會的一般管轄權,并且一旦法院或仲裁機構獲得管轄權,菲律賓審計委員會無權確定或審查基于同一爭議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因為這屬于司法職權范圍。

總結

菲律賓建筑工程承包相關法律制度相對完善,但由于其法律體系的特殊性,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和滯后性,并且具有很強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如果承包商了解和熟悉菲律賓工程承包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能夠合法合規的在菲律賓開展業務,避免法律風險和糾紛,另一方面在面臨糾紛和爭議時,能夠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

(作者工作單位:中國電建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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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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