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巨大的建筑市場為外國建筑服務公司提供了商機,使其能夠參與國家戰略項目的建設工作的規劃、采購和實施,以及政府合作提供基礎設施,包括私人建筑項目,例如建筑、工業設施和工廠、石油和天然氣設施等。
根據有關建筑服務的2017年第2號法律第1條第(1)款,建筑服務被定義為建筑咨詢服務和/或建筑工程。一般來說,所有希望開展活動的建筑服務商業實體(“BUJK”)必須滿足建筑商業實體證書(SBU)的要求。建筑SBU申請基于PUPR2022年第8號部長級法規。2022年第144號PUPR總干事令必須包括:
01 企業實體管理文件
a.公司成立契約并附有印度尼西亞商業領域的相關標準分類號(“KBLI”)。
b.絕對責任聲明(SPTJM)
02 資產價值文件,根據相關KBLI編號所需要的包括年度銷售文件和/或公共財務審計報告(KAP)形式的財務能力文件。
03 施工專業證書,包括商業實體負責人(PJBU)、商業實體工程負責人(PJTBU)和/或商業實體-子分類負責人(PJSKBU)
04 建筑設備文件,例如設備所有權證明、可行性測試證明或設備所有權合規聲明(如果BUJK不是設備的直接所有者)。
05 反賄賂管理體系(SWAP)實施文件。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有關成立金額或施工專業知識以及其他所需文件的要求仍須注意相應KBLI中的規定。具有不同KBLI的建筑服務業務類型將根據所涉及的業務需要特定的所需文件,例如更高的金額或高水平的專業知識證書。因此,如果建筑服務業務活動特別需要所需的文件或資格,則業務參與者還必須滿足附加文件或附加要求。
然后,根據2017年有關建筑服務的第2號法律第32條,外國投資活動可以通過與印尼國家建筑服務企業實體合作的代表處或印尼法人實體進行。
A.外國建筑服務企業代表處(“BUJKA”)
外國建筑服務商業實體代表處或BUJKA是一家外國建筑服務提供商,通過聯合經營(“JointOperation”)或與國家建筑服務商業實體(“KSO”)聯合經營,作為顧問或承包商在印度尼西亞開展業務活動。要在印度尼西亞開展建筑服務業務活動,BUJKA代表處必須根據2021年關于實施基于風險的業務許可的政府法規第5號獲得業務許可證。
BUJKA代表處與國家BUJK之間的業務合作通常是針對大型項目,包括復雜的政府或私人基礎設施,需要大量成本、繁重的技術和設備,并具有較大的施工安全風險。作為建筑服務提供商,BUJKA代表處可以為建筑咨詢服務或包括集成建筑工程(EPC)在內的建筑工程提供服務并開展業務活動。在KSO中,建筑服務企業之間的合作,各方根據書面協議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有關BUJKA代表處業務的規定包含在附錄II公共工程和公共住房部門2021年第5號政府令中,其中解釋了建立BUJKA的要求,其中BUJKA代表處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與符合KSO技術標準的國家BUJK組建KSO:
a.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實體;
b.具有與國外BUJK代表處相似的主要資質建筑SBU和子分類;
c.以BUMN、BUMD或私營企業實體的形式存在。
2 實施建筑工程或綜合建筑工程的KSO須滿足以下條件:
a.至少50%的建筑工程成本在國內進行;
b.至少30%的施工成本由國家BUJKKSO合作伙伴承擔。
3 實施施工咨詢服務的KSO按以下規定進行:
a.所有建筑服務咨詢工作均在國內進行;
b.至少50%的建筑咨詢服務價值由BUJKKSO國家合作伙伴提供。
B.外商投資建筑服務商業實體(“BUJKPMA”)
如果外國BUJK選擇與國家建筑服務企業資本合作組建印尼法人企業實體,則有關資本合作的規定按照經《就業法》修訂的2017年第2號關于建筑服務《建筑服務法》中第34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涉及外商投資的建筑服務業務實體的資本結構要求必須滿足來自東盟的外資股權比例最高為70%的控股要求或來自其他國家的外資股權比例最高為67%的規定。根據所開展的業務,《印度尼西亞業務領域標準分類》KBLI對建筑服務業務部門的資本結構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印度尼西亞的建筑服務類型由BUJK根據即將開展的建筑服務業務領域的KBLI進行。《建筑服務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的資本合作框架內設立的建筑服務企業必須符合主要資質要求,必須符合中央政府根據適用法律和規定授予的營業執照和相關建筑業部門的規定。
根據印度尼西亞用于注冊營業許可證的在線單一提交(“OSS”)系統,建筑服務業務部門分為三大類,即建筑施工、民用建筑施工和特殊施工。
建筑及民用建筑施工是一種基礎建筑服務,分類為建筑物、道路和鐵路、灌溉管網和其他民用建筑施工。相比之下,特殊施工包括拆遷和整地分類;水、電及其他建筑設施;及其他特殊施工。在這些分類中,建筑服務業務參與者根據KBLI編號以及KBLI中指定的現有子分類代碼和許可要求調整其建筑服務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