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簡介(上)
1 引言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其建筑標準體系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比較獨特。聯邦政府不負責且很少涉足建筑標準事務,這部分事務屬于各州政府職責范圍。各州負責建筑安全立法工作,州/縣市政府頒布實施建筑技術法規。編制模式規范(Model Code)的絕大部分工作由協會或標準組織承擔。這些機構多屬于獨立的非營利民間/私營機構,不受政府機構和組織的管理。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各州有權根據本州情況立法以及決定采用任何協會的模式規范作為本州的技術法規。因此,各州是否采納已有模式規范由各州自行決定;即使是采納模式規范的各州,其采納情況及進程也各不相同。
2 建筑技術法規發展歷程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的發展,與其模式規范的制定機構的變遷是分不開的。現將其與制定機構的發展合并進行介紹。
2.1 BOCA、ICBO、SBCCI、CABO和ICC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的制定工作,起步于20世紀初期。20世紀上半葉,先后成立了國際建筑官員與規范管理者聯合會(BOCA,1915)、國際建筑官員聯合會(ICBO,1922)和南方建筑規范國際聯合會(SBCCI,1941)三個非營利的民間機構。這三個機構都編制謀求統一標準地位的建筑模式規范。模式規范與協會或學會制訂的標準之間相關性很強,引用了大量其它相關組織(如美國試驗與材料協會(ASTM)、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美國混凝土協會(ACI)等)制定的標準。
1972年,成立了美國建筑官員理事會(CABO),由上述三個機構的董事會成員組成,但不代替上述三個機構。CABO的宗旨是通過協商,強化模式規范的地位和作用,在政策上體現一致性。
1994年成立了國際規范理事會(ICC),結束了美國建筑模式規范長期三足鼎立的分割局面。其任務之一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模式規范,其基礎是BOCA等三個機構的三套模式規范。
ICC致力于制定包括住宅、學校及商業在內的民用建筑的全國性建筑安全、防火與節能規范,從而改變以往美國國內不同地區采用不同模式規范的局面。1997年,ICC發布了“國際建筑規范(草案)”(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Draft),IBC)。由BOCA、ICBO和SBCCI的代表組成聽證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兩次聽取公眾對規范草案的意見。此后,這三個機構各自制定的模式規范均不再更新,合并為統一的IBC規范。IBC規范2000年正式出版。至今,ICC已經出版了15本模式規范,成為一個系列規范I-Code,如“國際防火規范”(International Fire Code,IFC)等。規范冠名“國際”,反映了ICC 的愿望,但并非在國際通用。
ICC國際規范是統一完整的、不受區域限制的、獲得公認的全國性建筑規范。盡管有些地方仍在自行制定規范,但大多數美國境內的州、市和縣都選擇采用由ICC制定的國際規范和建筑安全規范。這些規范還作為聯邦地產在美國境外建造建筑時的依據。世界上很多國家也參考使用這些規范。
2.2 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
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成立于1896年。其宗旨是促進消防、電氣及相關安全領域的科學發展和方法改進,開展消防研究、教育和培訓,并維護和傳播相關信息;減少火災和其他災害,保護人類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NFPA的標準規范編制起源于1895年。當時一些噴淋滅火保險從業人員聚在一起討論關于噴淋系統的安裝問題,并最終于1896年形成了第一部安全文件NFPA 13——噴水系統安裝標準。目前,NFPA在消防、電氣、化工、建筑及生命安全領域已編制了300多部安全規范和標準,并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應用。
NFPA最初曾加入ICC,一起致力于發展國際防火標準IFC,但由于不贊同ICC所編制的I-Code規范,后來退出I-Code規范編制,自行制定建筑模式規范NFPA 5000,希望與I-Code規范競爭。目前,就影響力和被采用情況而言,NFPA 5000模式規范不如I-Code規范。
2.3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是一個非營利性的準官方標準機構,是美國國家標準化活動的中心。ANSI的前身是1918年成立的美國工程標準委員會(AESC)。1928年,美國工程標準委員會改組為美國標準協會(ASA)。1966年8月,又改組為美利堅合眾國標準學會(USASI)。1969年10月6日改成現名: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
ANSI本身很少制訂標準。標準由相應的標準化團體、技術團體、行業協會制訂。這些組織按自愿原則將制訂的標準提交ANSI審批成為美國國家標準。同時,ANSI在聯邦政府和民間標準組織系統之間起到協調作用,指導著全國的標準化活動。
ANSI遵循自愿性、公開性、透明性、協商一致性的原則審批ANSI標準。前述模式規范也是經ANSI審批的美國國家標準之一。ANSI批準的標準是自愿采用的。
3 建筑技術法規體系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體系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文檔構成:(1)模式規范(Model Code);(2)標準(Consensus Standard);(3)源文檔(Resource Document)。這三部分內容形成一定的層次關系,其中模式規范的級別最高,認可度最高,內容也最少,各個規范中均采用或是引用了一定的標準;標準是得到廣泛認可的、暫時沒有上升到模式規范的內容或者是模式規范內容的具體說明,用于指導具體的工程設計工作;源文件記錄的是更深層次的內容,講解規范和標準規定內容的原理、背景等,也包括各規范、標準的最新研究成果,源文件也經常被模式規范所引用。建筑技術法規體系中這三大部分內容同時發展更新,它們之間不是嚴格的遞進關系,包含著相互的穿插滲透。當它們被政府通過立法程序采納后即成為技術法規。以下介紹美國主要的建筑模式規范。
3.1 I-Code簡介
ICC制訂的I-Code系列模式規范,由以下15部組成:
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國際建筑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國際住宅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Mechanical Code國際機械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Plumbing Code國際管道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國際防火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Fuel Gas Code國際燃氣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Code國際節能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Existing Building Code國際既有建筑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Wildland Urban Interface Code國際荒地與城市界限規范
2015 ICC?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建筑與設施性能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Property Maintenance Code國際物業管理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Zoning Code國際區劃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Private Sewage Disposal Code國際私有污水處理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Swimming Pool and Spa Code國際游泳池與溫泉規范
2015 International Green Construction Code國際綠色建筑規范
目前,與建筑相關的三個主要模式規范(國際建筑規范IBC,國際住宅規范IRC,國際防火規范IFC)及其采用情況如下:
(1)IBC(2015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適用范圍包括除獨戶、雙戶住宅和三層及以下的聯排別墅外的所有建筑。在5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紐約市、美屬維珍群島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層面)。
(2)IRC(2015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全面匯集了非商用獨戶和雙戶住宅中所有建筑、管道、機械、氣體燃料和電氣方面的要求,覆蓋了住宅和三層及以下的聯排別墅。在49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美屬維珍群島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層面)。
(3)IFC(2015 International Fire Code),目的是保護人身及財產免受火災及爆炸危害,包括一般預防措施、應急計劃和準備、消防通道、供水、自動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特殊危險和有害原料的貯存及使用等內容。在42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紐約市和波多黎各采用(整州和(或)地方層面)。
3.2 房屋建造和安全規范(2015 NFPA 5000)簡介
NFPA 5000在2002年正式出版,并通過了ANSI的審核,成為美國國家標準。2015版NFPA 5000提供了在有關房屋建造、防護和用途特性方面保護生命、健康、財產及公共福利安全和盡量減少傷害的必要要求,對建造許可、設計、施工、材料質量、使用和居住等方面作出規范和控制,反映了當前行業和技術的發展。
4 建筑技術法規與標準制定程序
4.1 ANSI美國國家標準制定正當程序要求(2015年1月版)
美國國家標準制定正當程序要求用以規范美國國家標準(ANS)的立項、修訂、再確認及撤銷等活動的一致自愿性發展,以保證公正與公平競爭。其主要內容包括:(1)正當程序的必要要求;(2)基準要求;(3)合規的ANS政策(包括專利政策);(4)合規的ANS管理程序;(5)ANSI指定授權機構的合規政策與程序;(6)附錄A 定義;(7)附錄 B 臨時ANS編制與修訂程序。
4.2 ICC規范編制程序規定
ICC在技術、管理和規則方面制定了43部章程和委員會政策,以CPxx-xx命名,其中CP28-05規范編制章程對規范的制修訂作了詳細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介紹;(2)規范編制周期;(3)規范修改建議提交;(4)提案處理;(5)委員會聽證;(6)公眾征求意見;(7)公眾意見聽證;(8)正式一致性在線投票;(9)有資格的最終動議投票者;(10)認證和發布結果;(11)規范發布;(12)申訴;(13)違規。
ICC規范每年修訂一次(從2003年開始改為一年半),每三年出版新的版本。ICC采用開放式的方式修訂規范,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規范條文的修改建議的提案,ICC在其主頁上公布所有的提案;每年舉行聽證會,討論提案,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質疑并發表意見;如果提案在聽證會上通過,則將根據提案修改規范。每個提案有兩次公聽的機會。ICC為編制規范的委員支付參加聽證會的路費和雜費。其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
圖1 ICC規范制修訂程序
4.3 ICC標準編制程序規定
為保證ICC制訂的I-Code系列模式規范成為協調完善的體系,制定一系列可用的配套參考標準非常必要。ICC規范編制章程CP12-03對法規參考標準的制修訂及維護作出了一般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標準委員會;(2)標準制修訂依據;(3)標準制修訂申請;(4)程序;(5)標準制修訂自愿委員會組成;(6)自愿委員會任命;(7)ICC標準規則;(8)理事會。
4.4 NFPA標準編制程序規定
在NFPA標準編制程序中,標準委員會( Standards Council)任命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小組負責標準的編制與更新。NFPA標準編制程序最大的特點是完全性、開放性和基于一致性,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平等地參加標準編制。所有NFPA標準的修訂周期大約為3~5年,其修訂每年有兩次啟動機會,通常情況下標準修訂耗時兩年完成。NFPA標準編制程序有四個基本步驟:(1)補充階段(現行版NFPA標準一經公布即開放接受公眾補充);(2)征求意見階段;(3)聯合技術會議;(4)委員會申訴和標準發布,如圖2所示。
圖2 NFPA標準編制程序
4.5 行業協會標準編制程序規定
建筑技術法規大量引用各專業協會、學會編制的配套技術標準。這些專業協會、學會多為非官方的、由ANSI授權的標準發展機構(SDO),如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ASCE,美國混凝土學會ACI和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等,。這些機構都有整套合規、完備的標準編制和管理程序。
(1)ASCE標準規范編制
ASCE的標準編制采用自愿原則,由標準委員會CSC(Codes and Standards Committee)進行統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以提出新標準的創建。標準委員會CSC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期進行的公開投票決定標準的接納。ASCE接收與其目標一致,具有公眾利益,且具有可行性的標準申請,其標準委員會CSC由相應專業分會建立。ASCE標準發布標準的渠道有很多,如協會主辦的雜志、學術類期刊等等,協會各部門及消費團體、公共利益組織、其它工程協會與技術組織等也會收到協會的通知。
ASCE標準編制程序的主要規定包括:(1)關于提出新增(標題、條文、說明、附錄)或修改的規定;(2)標準條文提出;(3)委員會通信表決;(4)委員會通過提出的標準條文;(5)意見投票處理確認;(6)反對票處理;(7)編輯修改;(8)勘誤;(9)CSC審批學會標準及說明終稿;(10)征求公眾意見;(11)修改或再確認;(12)認定為美國國家標準。
(2)ACI標準規范編制
ACI技術委員會手冊TCM-15對設計和建造標準規范的編制作了詳細說明。ACI標準編制主要包括7個步驟:(1)新文件或對現有標準修改文件的準備;(2)技術委員會對草案進行通信投票;(3)將技術委員會批準的文件提交技術活動委員會TAC審核;(4)根據TAC的意見對文件進行修改;(5)為期45天的公眾討論期;(6)公眾討論后的文件經技術委員會修改后提交TAC審核;(7)提交標準理事會作最終審核。
(3)ASTM標準規范編制
ASTM標準制定一直采用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制度。標準由技術委員會負責,由標準工作組起草。經過技術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投票表決,在采納大多數會員共同意見,并由大多數會員投票贊成后,標準才獲批準,作為正式標準出版。在一項標準編制過程中,對該標準感興趣的每個會員和任何熱心的團體都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委員會對提出的意見都給予研究和處理,以吸收各方面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5 結束語
在美國,任何個人和組織(包括協會、學會、制造商等)均可提出編制或修改標準的建議。任何組織都可以編制自認為有市場需求的技術標準、指南及手冊。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通過一定的程序將某一標準認可為國家標準(仍為自愿采用的標準)后,該標準才可能被地方政府依法采用,從而成為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區的法規。因此,不論I-Code規范,還是NFPA 5000,都首先由ANSI認可為美國國家標準,然后在被某些州、縣、市依法采納或在已被采用的法規中所引用時,就成為技術法規,在其行政管轄區內具有法律效力。
概括而言,美國建筑技術法規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1)政府、民間分工明確。美國由民間機構編制建筑技術規范,即模式規范;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直接組織參與規范和標準的編制,主要通過立法,使模式規范具有法律的地位,成為建筑技術法規。簡言之,民間編制模式規范,政府賦予法律效力。
(2)規范和標準編制制度完善。模式規范都有固定的制修訂和出版周期,可及時改正規范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吸收新的技術成果,有利于規范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與之配套的標準,也都有完備的制修訂程序,可有效支撐模式規范的發展。
(3)規范和標準體系配套。美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實行技術法規與標準結合的體制,技術法規由政府管理,標準由民間機構(包括協會、學會等)制訂。技術法規大量引用標準。技術法規使用法律語言,側重于重大的技術原則和帶有普遍性的技術問題,注重原理、概念。大量被法規引用的技術標準內容均成為法規的一部分。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簡介(下)
1 引言
美國聯邦政府不負責且幾乎不介入建筑技術法規的制定過程,也沒有全國統一的建筑技術法規。國際建筑法規理事會(ICC)和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制定模式規范。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建筑中涉及健康、生命及財產安全的法規頒布實施授權給州政府,也可順延授權給地方(市,縣)政府。因此,州(地區)負責地方建筑技術法規的監管事務。
2 國際建筑規范IBC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的編制以性能為基礎,其主要內容包括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兩個部分。技術法規管理要求部分的內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標準化管理兩個方面,側重于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技術要求部分內容的出發點是:結合本國的氣候、地質、資源等自然條件和經濟、政治、人文等社會因素,圍繞工程安全、保護人的生命、保護環境、保護人體健康及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技術要求部分可具體化為:結構安全,火災安全,施工與使用安全,衛生、健康與環境,噪聲控制,節能和其他涉及公眾利益的規定等。
以目前被最廣泛采用的國際建筑規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IBC)為例,其最新的2015版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管理,技術規定和附錄。
IBC第1章為管理,詳細規定了IBC的目標和適用范圍,與其它規范、標準的關系,IBC的執行部門及建筑官員權責,工程許可,地基和屋頂設計荷載,提交資料,臨時結構及使用,收費,施工檢查,使用證書,服務設施,申訴,違規,停工,不安全結構和設備等。
IBC第2~34章為技術規定(第2章為術語),涉及生命財產安全、抗震、結構、防火、管道、環境、采光、采暖、無障礙、節能、可持續、場地、防潮、有毒物質、隔音、通風、衛生、排水和廢物處理、熱能裝置、樓梯坡道等多項內容。
附錄從A到M,共13個。在每個附錄標題下,都注明除非在采用法令有特別的規定,附錄不是強制的。當被地方政府采用成為法規后,有的附錄將被修改為強制的,并有不同的注;有的依然注明“除非在采用法令有特別的規定,附錄不是強制的”,說明其仍然是非強制的。
3 模式規范轉化為技術法規
3.1 轉化為州法規
如前所述,ICC、NFPA等機構編制的規范是一種模式規范,并不直接具備法律效力。聯邦政府不規定全國統一的規范,而是由州、縣、市政府自己決定采用哪些模式規范作為州、市、縣的規范。只有當模式規范被州、市、縣政府依法采用后,才作為強制執行的正式立法文件,即成為該州、市、縣的建筑技術法規,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模式規范中引用的標準條文,也同時成為強制執行內容;沒有引用的標準條文,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
州政府在采用模式規范作為法規時,可以完全照搬,也可以根據州的氣候、地質和地貌的具體情況(如是否有臺風、地震等),作必要的修改、補充。
3.2 轉化為市、縣法規
州的法規出版后180天內,若市、縣地方政府不采取立法程序將州的法規轉化成市、縣地方法規,則州的法規在市、縣自動生效,且不能對其作任何修正;若通過程序將州的法規轉化成市、縣法規,則可以根據市、縣的氣候、地質、地貌條件對其修正。一般來說,修正后的市、縣法規應該比州法規的要求更加嚴格。如華盛頓州建筑法規規定任何行政區不宜降低法規最低要求,并規定了法規中禁止修改的內容范圍,對可以修改的部分也有嚴格的規定。加州管理法規2007的前言中規定:“各地方如有必要,宜基于當地的氣候、地質、地貌條件,合理地制訂更加嚴格的建筑標準。當地條件的調查結果和采納的標準必須經BSC(加州政府設立的建筑標準委員會)備案才能生效。如無適當采納和必要的備案,前版州建筑法規采納并適用的地方建筑標準將不再應用于新版州建筑法規中”。
市、縣在修正州法規時,可以用模式規范作為對州法規的補充(對于州法規未完全采納模式規范的情況),此時可以不修改模式規范直接采用,也可以修改后采用;除此之外,市、縣還可以新增自己制訂的法規(州法規或模式規范中沒有的內容),但以上兩種方式的修正均不能與州的法規相抵觸。市、縣也需要通過提案、聽證會、投票、議會批準、市縣長簽字的程序,才能使模式規范或提案成為法規。
4 IBC的管理要求
美國技術法規的實施檢查等管理要求是建筑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強化實施和監督,技術法規明確規定建立技術法規監管部門(如建筑安全部),該部門配備各類建設官員,具有相應的權力,執行相應的任務,履行相應的職責。監管部門的權限(含投訴處理、仲裁等)在技術法規管理部分有詳細規定。
2015版IBC的第1章為管理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1)建筑安全部及建設官員的職責與權力
為了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地方政府必須成立建筑安全部(各地方政府的相關機構可能會用不同的名稱),該部的負責官員稱為建設主管,由政府的主管任命機構任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在任命機構的協同下,建設主管有權任命一個建設副主管、相關的技術官員、檢查官員、計劃官員和其他雇員。他們具有建設主管委任代表的權力,統一稱為建設官員。
建設主管被授權指導和執行法規的各項條款。建設主管有權提供法規的解釋和闡述法規的條款。建設主管應該接受申請、考查建設文檔、頒發建設、改造、拆除和移動建筑和結構的許可證,檢查已獲得許可的項目和確保符合法規的條款。
建設官員有“進入權”,即若有必要,建設官員有權在合適的時間進入建筑進行檢查,或執行法規賦予的職責。
當實施法規的條款有困難時,經業主或業主代表申請,建設主管有權根據法規的目的和意圖,對遇到的情況進行修改,這些修改不會影響健康、可實行性、人身及防火安全或建筑要求,修改的細節應記錄下來,并載入到法規執行機構的檔案中。
建設主管以及負責執行法規的雇員,不應該被認為是以個人的名義執行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不是存有惡意,而是由于疏忽而造成人員或財產的傷害,則不認為是故意傷害,任何由此而引起的起訴應該被阻止。建設官員或助手在執行法規時不應該有付出代價的可能性。
(2)工程許可
所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建設、擴建、改建、搬遷、拆建、修繕等涉及法規管轄的內容,業主或授權代理人應向建設主管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后才能進行。可以申請辦理年度許可,對按照許可進行的工作應作詳細記錄,按業主的要求歸檔。法規具體規定了不需要申請許可的工程(包括建筑、電、燃氣、管道)。
申請人填寫由建筑安全部門提供的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申請許可的工作,工程的位置,工程的用途,工程計劃和其他資料,工程的估價等。許可證批準后180天未動工,則被認為自動放棄;申請人可以提出延期,建設主管有權批準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180天。
提交工程許可申請時,應一次或分幾次提交施工文件。施工文件由業主雇用的注冊設計人員準備。施工文件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施工文件包括:防火系統施工圖,出口方式,外墻,場地平面圖等。建設主管在頒發工程許可證的時候,施工文件應得到書面形式或蓋章形式的批準。施工期間,修改的施工文件應重新提交申請。如果施工文件對于確定其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不是必需的時候,建設主管有權不要求提供施工文件。
(3)收費
當申請建筑、結構、電氣、機械、給排水系統工程或者改建工程等獲得許可時,每項申請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交費。交費后,申請獲得的許可才能生效。
(4)檢查和驗收
所有申請許可證的工程必須接受建設主管的檢查。在頒發許可證前,建設主管有權對工程現場進行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需要檢查的項目包括:地基、基礎、混凝土樓蓋,主體框架,木板和石膏板,防火焊縫,能效等。
在建設許可的所有工作完成后進行竣工驗收。
(5)使用證書
在獲得建設主管頒發的使用證書之前,任何建筑或設施都不得居住、使用;任何已建的工程,不得改變其用途。
驗收中沒有發現違反法規和其他有關法令的條款時,建設主管應頒發使用證書。使用證書的內容包括:施工許可證號,工程地址,業主的姓名和地址,工程的描述,明確工程已通過驗收、符合法規的要求,使用劃分和使用分類的說明,建設主管的姓名,頒發許可證所依據的法規版本,明確其使用符合法規第3章的規定,明確按法規第6章規定的建筑類型設計使用,是否有自動噴淋設備以及是否需要自動噴淋設備,建筑物許可的其他專門規定等。
(6)服務設施
在獲得證書之前,可以臨時接通電、燃氣等服務設施,不能正式通電、通氣。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即將發生的生命財產災難,建設主管有權切斷服務設施。在切斷前,應通知服務設施部門、業主和使用者。
(7)申訴委員會
應成立一個申訴委員會,聽取和審理工程許可申請者對建設主管所作的決定的申訴。申訴委員會由政府任命,由經驗豐富的、經過有關施工方面訓練的非政府官員人員組成,制訂一定的程序開展工作。申訴委員會沒有權力取消法規的規定。
(8)違法和停工
任何個人或單位違反法規條款從事安裝、施工、改建、擴建、修繕、搬遷、拆毀等,均屬非法行為。建設主管有權對違法行為下通知,使違法者中止行動。如果違法通知沒有得到立即執行,建設主管有權要求政府的法律部門采取行動以阻止違法。任何人如果違反了法規的條款,應按法律規定受到處罰。
當建設主管發現違反法規的行為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出停工命令;下發停工命令之后繼續進行工程施工的,將依法受到處罰。
(9)不安全結構和設備
如果發現不安全的結構和設備(如有火災危險,對人身安全和公眾利益有危害等),建設主管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業主或代理發出通知,要求維修或者整改,或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
5 建筑技術法規的實施監管
政府機構除審查和批準采用模式規范和協會標準外,還根據當地的情況制定有關建筑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另外,還要承擔推行法規的職責及采用法規的后果。政府有關部門的官員負責審批建筑規劃和設計圖紙,發放許可證等,并實地檢查工程施工情況。
5.1 監管部門
建筑技術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安全、健康和保護公眾利益。法規適用于各種類型建筑的建設活動。法規在整個建設活動的全過程中是否得到實施,由政府部門負責監督,即政府部門是建筑技術法規的執法者。例如洛杉磯市的“建筑與安全署”(Department of Building and Safety),蒙特利公園市的“社區和經濟發展部”(Department of Community & Economic Development)。
洛杉磯市的“建筑與安全署”下設行政辦公室和5個局:許可與工程局(Permit and Engineering Bureau),檢查局(Inspection Bureau),技術服務局(Technology Services Bureau),法規執行局(Code Enforcement Bureau)和資源管理局(Resource Management Bureau),是全美國同類政府機構中最大的一個,有900多名員工。建筑與安全署在全市有14個辦公地,每年接待約41萬人次,審查約4.8萬個項目,每年執行超過68萬次現場檢查。
蒙特利公園市的“社區和經濟發展部”下設5個科:建筑與安全科(Building & Safety Division),法規執行科(Code Enforcement Division),經濟發展科(Economic Development Division),規劃科(Planning Division)和房屋科(Housing Division)。其規模比洛杉磯市的建筑與安全署小得多,如法規執行科只有1名發展服務主任、3名執行官員和1名高級打字員。
5.2 檢查制度
(1)建設官員和消防官員
建筑技術法規最主要的監管者是建設官員,其領導的建筑執法部門(如建筑、建筑與規劃、規劃與經濟發展、公共安全等部門)在實力與規模上有著很大差異,這主要取決于當地社區的規模與結構。在一些行政轄區,經授權的消防官員(一般是消防局或消防隊官員)會對關于建筑用火和消防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如噴淋系統的設計與安裝。這有助于建設官員確認所有過程均符合法規要求。但這種評估與檢查也取決于監管部門的實力與規模。有的部門往往只是依靠審核設計者的資質及其合乎要求的設計文件。在某些地區,結構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和消防工程師都會參與到詳細的設計計算審核中。
(2)性能化設計的評估與驗收
采用指令性的設計規范便于評估和驗收,而對于基于性能的設計的審查和批準在操作上常常大相徑庭。因為缺乏明確的指導、專業知識和培訓,一般的執法機構對于此類設計均有抗拒心理。在一些小地區,尤其是小的建筑執法部門,一般是拒絕或是讓第三方審查或者只看設計者資質。對于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執法部門,他們將做同業審查。不同地區對基于性能的設計的審查要求不同,審查批準過程也有很大不同。
(3)私人執行與公共執行
雖然一些執法部門在計劃審核及實施檢查方面尋求外部幫助,但建筑和消防部門,或其部分職能的私有化在美國并不典型。當某地區感到沒有能力審查一個特定設計時,ICC性能規范鼓勵使用同業審查和合同審查服務。這當然是由當事地區來決定。特殊檢查要求也許會使第三方檢查機構成為必然,尤其是當需要一些特殊專家時。在美國,關于建筑師和設計師通常情況下是否應能對其建筑計劃作出自我證明的討論仍在繼續。
5.3 建設過程中的檢查
建筑監管過程中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檢查,根據建筑規模、轄區授權或執法部門的實力有著不同的細節程度。通常來說,監管包括計劃和申請的評估、頒發建設許可、施工檢查和頒發使用許可。建筑規劃和設計的批準細節基于執法部門的人員編制和類型以及建筑規模和重要性有所不同,但都必須遵守當地法律。例如,一棟獨戶住宅的建造過程通常包括規劃評估、細部檢查(結構荷載,電氣和管道系統等)。一個包括一些小商業分區(咖啡館,美發店,文具店等)的大型商場建筑,就需要進行反復的規劃評估和檢查。一個可容納多人的復雜賭場建筑,常常需要進行更多的評估和特別檢查。尤其是對于尋求基于性能設計的建筑來說,這些都是必須要執行的。
當業主或設計師提交一個基于性能的設計方案時,最好在概念階段即與主管部門溝通(有些地區是必需要求)。有時,必須提交包含目標設計和(或)可選擇方案的前期報告,如防火工程設計概述、人身安全分析等。對于更加復雜的建筑和設計,施工檢查力度會更大,同時要求進行試驗。有些地區會要求擴展的專家會審作為官方規劃評估和檢查的補充。在某些地區的一些特定項目中,可以允許有資質的專業設計人員自行驗證。
政府部門通過兩個方面執法:設計審查和發放工程許可證,施工現場檢查和發放居住證。以洛杉磯市為例,其總體流程如下圖所示:
圖1 檢查與許可流程
洛杉磯市的設計審查和發放工程許可證由許可與工程局負責,分別審查有關設計。提交審查的設計資料包括勘察報告、計算書、程序使用說明書、圖紙等全部設計資料,這些資料必須由持證的注冊專業設計人員作出。審查后,認為符合加州法規、洛杉磯市法規和都市規劃法等法規,即可發放工程許可證,同意開工。
洛杉磯市建設工程的現場檢查由檢查局負責。檢查局下設建筑檢查、管道供熱和火災噴淋檢查、電器檢查、電梯和壓力容器檢查、住宅檢查、定級、餐館及醫院快速程序/檢查個案管理、培訓和應急管理機構。
在施工進程的每一階段,都要現場檢查是否符合法規和設計圖紙。基本檢查內容有:地基、土方工程、基礎、鋼筋混凝土/配筋砌體、鋼結構/木結構、空調設備安裝、電器/機械/管道、外墻等。特殊的檢查內容有:混凝土、混凝土內預埋螺栓、抗震混凝土框架、鋼筋和預應力筋、鋼結構焊接、高強螺栓、砌體結構、防火涂料等。每次檢查都有記錄。竣工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發放居住證。未獲得居住證之前,任何建筑物或設施都不得居住和使用。
無論是設計審查、發放許可證,還是現場檢查,都按照法律規定收費。
5.4 爭議解決
在技術法規執行和監管過程中,可能出現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的影響因素很多,包括行政轄區的法律是否允許作出與法規不一致的決定。這一點對于由基于目標設計向基于性能設計轉化過程中出現的爭議顯得特別重要。
例如,在某些行政轄區,執法部門可以對替代設計進行評估并作出可接受的判斷;但在其他地區,法規官員不能對它有任何作為,因為法律要求與法規不一致必須要申訴。這種情況下,一個申訴委員會將對替代設計進行評估并作出決定。除這種特殊的立法限制外,當不能直接與建設官員或消防官員達成解決方案時,大多數行政轄區都有這樣或那樣的一種申訴程序,用以處理這種情況。這些申訴委員會有地方級別的,也有州級別的。
最后,如果在建筑監管領域內都無法達成一致,申訴將訴諸司法系統,法院將作出最終裁決。
5.5 責任人
在美國,負責遵守建筑和防火法規的主要責任人是建筑業主。這意味著即使是建筑租用者和(或)設計師違反了法規,建筑業主也要負責任。然而,美國社會非常倚重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當有事故發生,如火災、主體結構破壞或主要設計和施工存在瑕疵時,很多人將會為此承擔責任。盡管建筑業主是最終責任人,但租戶、設計師和承包商等都會被起訴。例如當租戶關閉了噴淋系統而導致火災,建筑業主將為違反法規擔責但可控告租戶的疏忽大意。
在法治非常發達的美國社會,制定并給予建設官員一定的保護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國際建筑法規IBC第1章給出了使建設官員免于不必要的官司纏身的規定,否則行政轄區內的執法部門將無法有效地開展工作。法規明文規定,執法過程中,只要不是惡意,而是由于疏忽行為而造成的人員、財產傷害,不認為是故意傷害,法規保護因此而受到起訴的執法人員。通常,國際建筑法規IBC第1章和ICC性能法規ICCPC的管理條文都試圖創立一個構架,以期清晰地定義法規監管系統中涉及的各個角色。由于性能設計相關的問題更加復雜,所以ICCPC條文關于設計方(設計專業)、建筑業主和主管部門的角色定義更加詳細。例如,ICCPC定義了需要多個專業的設計師參與的設計中何為“首要設計專業”。
6 結束語
美國建筑技術法規的管理要求和政府機構制定的有關建筑監管條例,規定了法規的執行與監管要求,即從工程準備、規劃、審批、開工、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居住或使用等各個環節作出了完整的法律規定,對保障法規技術內容的有效實施,實現法規的目標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