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召開的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修改過的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草案再次提交審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在住宅裝飾裝修、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及法律責任章節新增了相關條款。
修改稿規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變動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了出售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向買受人公示相關資料、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材料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檢測、建設部門根據對裝飾裝修工程材料監督檢查的結果建立材料信用檔案等規定。
針對條例草案“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的規定,修改稿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禁止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