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大要案的標準有兩條,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均可: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即在建工地發現案值達5萬元不合格建材的;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重大或屬于熱點和敏感性問題的案件。
根據該標準,建材打假的對象有兩類:在建工程涉嫌使用偽劣建材的,以及在建工程使用建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
東莞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舉例說,如果一個施工單位在多個工地使用多種或同種不合格建材,但總案值不夠5萬元,仍可認定其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上兩個標準,符合其中一個即為大要案”。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建材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若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或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假冒2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超過3萬元或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都屬于“情節嚴重”,將以假冒商標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此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建材,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就屬于刑法中規定的“數額較大,將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