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江蘇全省現有高層建筑3萬余幢,其中超高層建筑300余幢。由于高層建筑垂直高度高,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疏散困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往往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高層建筑火災事故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目前,國家尚無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這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的施行,將填補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據介紹,該《規定》共五章五十七條。其主要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體。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
(二)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源頭管理相關工作。《規定》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設計技術要求等方面,進一步嚴格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嚴格消防設計技術要求。根據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的“沿海地區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從嚴”的要求,除執行國家有關高層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外,大型高層公共建筑還應執行消防控制室設置于建筑首層靠外墻部位、病房樓等人員不易疏散的高層建筑設置避難層(間)、外保溫材料使用不燃材料等技術要求。嚴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單位負責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時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對嚴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要及時報告消防機構。嚴格建筑改造或裝修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規劃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同時還規定了高層建筑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時應當履行的管理程序、有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要求和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明確了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解決了業主、使用人之間以及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對消防安全責任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明確了消防設施維保經費的來源。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等依法或者約定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的外,其他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四)明確了高層建筑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建設。該《規定》明確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層居民住宅樓應當依托統一管理機構,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組成的消防隊,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任務。
(五)明確了高層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規定了標識化管理的要求。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消防設施、器材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并明示使用、維護的方法,人員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應當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等。規定了消防設施管理的具體要求。劃定、設置停車泊位、設施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不得在高層建筑周邊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或在消防救援場地上空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規定了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特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對高層建筑動用明火,電器設備安裝、線路敷設和維修,使用燃油、燃氣等管理作出規定。
(六)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職責與義務。該《規定》專設第二章,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消防職責和義務。一是政府職責。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有關部門和單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整改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明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二是政府部門職責。《規定》從行業管理、綜合監管、許可前置等不同角度,分別規定了建設、房管、市容環衛、文化、工商等部門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三是統一管理機構職責。規定了統一管理機構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督促業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檔案資料建立與管理、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7大項管理職責。四是業主、使用人義務。規定高層居民住宅建筑的住戶應當履行嚴格遵守或執行電(燃)氣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等規定,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護消防設施、器材,掌握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等,并對一些影響消防安全的高危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七)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該《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應當責令改正;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23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增強了履行《規定》法定職責、義務的嚴肅性。同時明確,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