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室內設計行業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加強全省室內設計師隊伍專業能力建設,提高設計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設計師,亦稱建筑裝飾設計師,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及飛機、車、船等室內(含室外)空間進行環境工程設計,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室內陳設和室外景觀的設計、科研和教學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全省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的審核、考試和評審認定工作,設計師自愿申請。
第二章 評價認證的等級設置
第四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其名稱分別為:初級室內設計師、中級室內設計師、高級室內設計師。
第三章 評價認證的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評價認證的室內設計師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我省的室內設計事業服務,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和從事專業設計工作的技能。
第六條 初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一) 學歷及從業時間:就讀或畢業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備設計必備技能或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
第七條 中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在滿足初級室內設計師申報條件的基礎上,中級室內設計師的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二項:
(一) 學歷及從業時間: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設計工作滿5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3年以上;大學研究生(或雙學士學位)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1年以上;
(二) 所設計作品或完成的工程獲得過市級以上有關政府部門、省組織和團體的獎勵1項以上;
(三)已經獲取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初級室內設計師證書。
第八條 高級室內設計師的申報條件
在滿足中級室內設計師申報條件的基礎上,高級室內設計師的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須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二項:
(一) 學歷及從業時間: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1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以上;大學研究生或雙學士學位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5年以上;大學博士畢業,從事本專業設計工作滿2年以上;
(二)所設計作品或完成的工程獲得省級以上有關政府部門、全國組織和團體的獎勵3項以上;
(三)出版過設計相關書籍或發表過設計等相關領域高水平學術論文;
(四)獨立主持過設計項目或在設計等相關領域教育教學成果突出;
第九條 凡是在學歷、學位、從業業績、專業理論、科研創新方面有突出成績和特殊貢獻者,不受一般條件的限制,可破格晉升為中級室內設計師或高級室內設計師。
第四章 評價認證的條件審核和考試
第十條 任何一個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等級的取得,都必須經過條件審核或培訓考試。
第十一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等級的條件審核或考試,在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
第十二條 各市、縣地方協會或相關組織,經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授權,負責授權范圍內的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的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條件審核的主要內容按第三章各條款辦理。
第十四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培訓考試通過后,由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認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
第十五條 持有中國建筑裝飾協會、中國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設計師相關證書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可直接申請對應的《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
(一)近三年獨立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設計項目或在設計等相關領域教育教學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獲得過設計相關的省級及以上比賽獎項;
(三)近三年出版過設計相關書籍或發表過設計等相關領域高水平學術論文。
第十六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條件審核和考試實施方案,由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由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統一印制。
第五章 評價認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的工作。
第十九條 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每三年對《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復查人按規定時間提交《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復查表》、《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
(二)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后,應對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復查作出結論。
第二十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復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設計師能正常完成設計項目,未發生責任過失的為“合格”。
(二)設計師不能完成設計項目,或在復查期內從事設計工作不滿一年的,或有責任過失產生嚴重后果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評價認證復查結論為“合格”者,保留原有證書;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經重新申請與核準方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設計師專業技能(水平)證書》的,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將收繳其認證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室內設計師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