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裝飾協會章程
(2007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建筑裝飾協會。英文名稱為: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縮寫:HBC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設計、施工、裝飾材料生產和營銷、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南,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面向全行業,聯合全省建筑裝飾界各方面力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雙向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本省建筑裝飾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職工隊伍素質提高,為促進全省建筑裝飾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為發展湖北經濟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南路14號。郵政編碼:43007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筑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筑裝飾行業管理;建立和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
2、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提出加強建筑裝飾行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市州建筑裝飾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
3、對全省裝飾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是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方向、方針政策、為政府主管部門立法、加強行業宏觀調控的決策提供參考。推動建筑裝飾行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建筑裝飾企業的競爭力。
4、依照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及產、供、銷的銜接,規范建筑裝飾市場并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5、積極開展國內外、省內外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信息交流,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研討會、產品展覽會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推進建筑裝飾行業技術進步。
6、積極組織、開展人才培訓,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業務能力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7、開展本行業的先進企業、優秀管理人才和建筑裝飾工程的評先、評優活動,推動建筑裝飾行業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的普遍提高。
8、建立信息網絡,開展咨詢服務,編輯出版會刊,發展與全國各地建筑裝飾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系和交流。
9、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托和交辦的事項,積極行使政府轉變職能中轉交的職能。
10、其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該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四)、遵紀守法,履行行業自律原則,熱心行業建設、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情況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成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12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 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建設廳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的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年__月__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