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
分支機構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屬各分支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分支機構專業性、靈活性、多樣性、務實性優勢,為會員企業提供高品質、低成本、深層次、全方位精準服務,促進行業進步,根據《山西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協會根據建筑裝飾行業特點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性分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覺執行黨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標準規范,自覺履行《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章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在協會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基本職責
第四條 緊緊圍繞協會中心工作,對行業改革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報告,作為協會決策、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言獻策的依據。
第五條 結合企業特點,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積極推進誠信平臺建設。協調業內企業間的利益關系,規范業內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六條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大力開展法規、政策、技術、經營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積極組織有實力的企業以及專家學者認真作好本行業服務規程、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的編修工作。
第七條 引導廣大企業面向市場,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優化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八條 積極開展各類培訓、交流、技術比武活動,不斷提高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整體素質。
第九條 積極舉辦各種博覽會、現場會、論壇、講座、外出考察、現場觀摩、視頻互動等活動。大力推廣新材料、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強勢推進裝配式裝修、住宅全裝修、BIM、互聯網、物聯網、節能減排、低碳綠色、智能化等新型建筑裝飾裝修模式和手段,努力提高全行業可持續發展水平。
第十條 加強與省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系,積極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和引導本省企業拓展省外建筑裝飾市場。
第十一條 鼓勵引導會員企業積極開展評優創先活動,掀起比、學、趕、幫、超熱潮。受協會委托,協助完成評優評獎、信用等級評價等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分支機構自身建設,堅決維護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政治領導地位,積極參加黨、工、團組織的各項活動。大力發展會員,夯實協會基礎,團結廣大會員,共謀長遠發展。
第十三條 協助協會做好行業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完成好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各分支機構會員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為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會員必須自覺遵守協會章程以及分支機構工作規則,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協會鼓勵“一個企業參加多個分會”,即一個企業按其在協會、分支機構所任職務最高檔次標準繳納會費后即可申請成為相關各分支機構的會員單位,享有相關分支機構會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分支機構設立與撤銷
第十八條 協會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按照有關程序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由協會秘書處提出建議,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并向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備。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其法律責任由協會承擔。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其換屆時間原則上應與協會同步進行。
第五章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分會會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副會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分支機構領導班子為所屬會員服務,對協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從德才兼備的會員中選聘,應符合專業化、年輕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由協會會長或秘書處提名,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后由會長聘任。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1/3以上會員聯名提出分支機構領導班子調整提案,協會應予采納,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會長(主任)負責制和秘書長專任制。分支機構會長(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1-3名副秘書長并向協會秘書處報備。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解聘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六章 協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所屬分支機構實行指令性與指導性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應注意發揮分支機構及廣大會員的積極性和創新性。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本機構工作規則,經專門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分會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實施。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應在年底前編制下年度工作計劃,報協會秘書處核準后組織實施。其重點工作將納入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加以推進。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以協會名義舉辦的業務活動,應提前報協會秘書處核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使用協會委托專門機構制作的印鑒,該印鑒只能在協會和分支機構內部使用,嚴禁對外。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協會秘書處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總結應包括取得的成績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進的措施和建議。秘書處將根據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工作總結對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積極參與協會網站建設和會刊發行。分支機構的網站應與協會網站鏈接。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加大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宣傳力度。及時發布國內外行業企業發展動態和政策導向,引導企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分支機構經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一切收支活動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協會秘書處應為各分支機構設立內部帳戶,用于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的收支預算與結算。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經費來源:
一、分支機構自己發展會員收取的會費;
二、分支機構在本試行辦法規定的基本職責范圍內開展大型專項活動或咨詢服務所得收入;
三、政府購買服務以及劃撥的工程技術標準編修專項經費;
四、社會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或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經費結余可跨年度滾存使用,但不得擅自提高薪酬標準或巧立明目突擊花錢。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經費支出原則:
一、以收定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以服務會員為宗旨,以會員意愿為前提,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強迫會員參加活動收取費用;
三、專項活動經費收支情況應公開透明,自覺接受協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重大活動項目應單列收支預算報協會秘書處核準后實施;
四、會費收取應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社團會費票據;服務性收費應使用指定稅務部門的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
五、嚴禁"白條往來”或建立小金庫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上述原則,將被視作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協會將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為使本試行辦法更具可操作性,協會秘書處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解釋權歸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協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原《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