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市家庭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02]4號)文件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家庭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企業資質證書》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否則,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經營活動。對未取得《建筑裝飾企業資質證書》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承攬裝飾工程的企業(含設計工作室),政府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二、根據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洪建發[2013]88號《關于對市裝飾行業協會<關于家庭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的請示>的批復》,決定將我市家庭裝飾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下放至南昌市裝飾行業協會。并要求我會按照江西省住建廳贛建建[2012]17號《關于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開展對家裝企業資質進行動態核查工作。因此,我會將于即日起,受理南昌市家庭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的申報,同時,開展家裝企業資質的核查工作,請各相關企業予以配合工作。
特此通告
南昌市裝飾行業協會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