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山西省工商局出臺《關于建立企業信用承諾制度的實施意見》,標志著信用承諾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與“三證合一”“一證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同步施行。
據介紹,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市場主體監管體系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是實施“寬進嚴管”的重要手段,是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有力舉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就是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后將按承諾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將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行政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信用承諾的對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承諾參照本意見執行。內容包括嚴格遵守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即時信息公示規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嚴格遵守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按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等8項。
為確保信用承諾制度的落實,省工商局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開展信用承諾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并對各地建立信用承諾制度、組織開展信用承諾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檢查通報。